新竹市竹塹社區大學社團組織輔導辦法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新竹市竹塹社區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為倡導公共參與活動,實現公民社會理念,透過社團運作,鼓勵學員積極參與地方公共事務與社區活動,以促進學員身心健康並樹立良好校風校譽,特訂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校社團類別分為公共性社團及自主性社團。
(一)公共性社團:以公共事務之實踐、地方文史、社區公益及生態環保研究為主之社團。
(二)自主性社團:以學員對於學習之深化與實踐為主之社團。
第三條 社團組織及其任務:
(一)指導老師:依本輔導辦法聘任,任務如下:
1.活動之設計與發展事項。
2.主持並參與會議。
3.刊物之審核與出版。
4.經費運用之審核。
5.成員之獎懲。
(二)社團幹部:應設無給職社長一人,綜理社務,
副社長一人,協助社長綜理社務,均由社員大會推選產生,任期一年。社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。
其餘職務依其章程規定設置之,但本校行政人員不得擔任社團職務。
第二章 社團成立
第四條 應依本校組織輔導辦法之規定成立。
第五條 新社團應由學員或老師自主發動申請,其程序如下:
(一)應依本辦法第二條之分類限制。
(二)應於每學期開始後二個月內提出,召集人應於一個月內提出申請書及十名以上學員連署書(附件一)送校本部(學務組),逐級進行審核。
(三)申請書經核定後,應訂定章程並公開招募社員。
(四)召集社團成立大會,並通過社團章程。
(五)依據章程產生社長、副社長及幹部,並聘請指導老師,社長得兼任指導老師。
(六)社團成立一個月內,應檢具社團章程、社員名冊、幹部名冊、成立大會會議紀錄及活動計畫書送本校備查。
第六條 社團章程應具有下列內容:
(一)名稱。
(二)宗旨。
(三)內部組織及職掌。
(四)社員權利義務。
(五)幹部之聘任及聘期相關規定。
(六)經費相關事項。
(七)會議及章程修正事項。
(八)其他與社團有關事項。
第三章 社團活動
第七條 成立後,應參照本校行事曆,擬定活動計畫表(社團行事曆)及經費預算表送本校備查。
第八條 舉辦各項集會或活動時,應檢具經指導老師核章之活動計畫書及申請表向校本部(學務組)申請。
前項活動必要時得於七天前(校內):十四天前(校外)邀請本校派員列席參與指導。
第九條 校外活動需於辦理三天前向校本部登記並領取本校紅布條。
第十條 對校外機關(構)之聯繫協調,必要時得請求以本校名義行文。
第十一條 開會或辦理活動,如需借用新竹市東區東門國民小學之場地及設施設備時,應填寫社團活動場地申請表,
報請學務組代為洽借。活動結束應負責場地清潔歸還設施設備,關閉門窗電源,所借場地設施設備如有毀損或
遺失,應由社團負責賠償。
第十二條 應將活動資料、照片、帳冊及有關會議紀錄(附件二)等文件妥善保存並列入移交。